根據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6部門《關于印發<2 0 0 6年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糾辦發[2006]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格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 通知》(發改價格[2004]212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和價格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凡我省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非菅利性醫療機構委托醫藥招標代理機構招標采購藥品零售價格的制定、管理,均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負責同級招標采購藥品價格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中標藥品實行在國家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范圍內,按中標價格或實際購進價格順加購銷差價率制定臨時零售價格的辦法。 第四條 中標藥品要保持同品種不同劑型、規格、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合理差比價,原則上,藥品投標價格超過國家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的,同一廠家詞一品種不同劑型規格的藥品不按差比價規則投標的,投標價格高于前一次同廠家、同品種規格、同質量層次藥品的按廢標處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接本辦法制定的藥品臨時零售價格在采購單位范圍內執行。招標藥品的臨時零售價格出臺后,除國家和省下文調整價格外,執行時間與招標周期同步。 第六條 中標藥品臨時零售價格計算方式: (一)、政府定價藥品 臨時零售恪中標價格(實際購進價格)×(1+購銷差價字) 中標價格或實際購進價格是指某種藥品最小計價完整包裝單位的價格。 購銷差價率最高一律不得超過15%。中標價格(實際購進價)在5 0 0元以上的藥品,實際加價額最高不得超過75元。 (二)、市場調節價藥品由招標代理機構或醫療采購單位按中標價格(實際購進價格)加不超過15%的購銷差價率制定零售價格,并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對招標采購藥品臨時零售價格的上報、下發工作。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中標藥品實際成交情況(包括成交品種、規格、數量、中標價格等)以及按本辦法計算擬定的招標采購藥品臨時零售價格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并負責下達各采購單位執行。招標代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明確分管領導,設立專職人員,負責價格工作。 第八條 各醫療采購單位要嚴肅認真地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并向消費者做好有關宣傳解釋工作。按照藥品明碼標價和價格公示的有關規定,采取多種形式如電子顯示屏、價格公告欄之藥品價格明細清單等,將招標采購藥品價格進行公示,既使消費者切實感受到招標采購所帶來的實惠,也便于廣大消費者進行監督。 第九條.為規范招標藥品臨時零售價格,各地如遇對藥品質量層次界定不準(原研藥品、單獨定價、優質優價、GMP等)和其他原因造成生產企業、批發企業不能供貨或配送而影響醫院臨床用藥等情況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其臨時零售價格進行平衡調控。 第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格的檢查監督,對各招標代理機構和醫療采購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的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政策法規查處。 第十一條 政策允許通過網上競價采購和自行采購的藥品,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執行,由湖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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